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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梁华兵与杨政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兵,杨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768号申请人梁华兵,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政,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华兵与被申请人杨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杨政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湘XXXXXX**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杨政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湘XXXXXX**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宋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利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