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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永佳与端州区翠华港式茶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佳,端州区翠华港式茶餐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730号原告:陈永佳,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告:端州区翠华港式茶餐厅,经营场所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三路48号文化创意大厦首层02-B号商铺。经营者:钟月庆,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告陈永佳诉被告端州区翠华港式茶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端州区翠华港式茶餐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2月份、2017年1月份的工资合计2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经营不善,拖欠原告2016年12月份、2017年1月份的工资27000元至今未支付,并写下欠条一份。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催被告支付,但被告拒绝支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原告陈永佳围绕其诉讼请求,主要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端州区翠华港式茶餐厅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端州区翠华港式茶餐厅确认拖欠其报酬27000元的事实。被告端州区翠华港式茶餐厅未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端州区翠华港式茶餐厅的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户,经营者为钟月庆,于2016年10月11日登记成立。2017年2月16日,端州区翠华港式茶餐厅向陈永佳立下《欠条》一份,注明:“今端州区翠华港式茶餐厅,拖欠员工(厨房部)陈永佳等人2016年12月份、2017年1月份工资27000元。”2017年3月,陈永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陈永佳称,与端州区翠华港式茶餐厅约定由陈永佳承包经营厨房部,厨房部工人工资由陈永佳负责发放,案涉27000元为端州区翠华港式茶餐厅拖欠厨房部的款项。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被告端州区翠华港式茶餐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陈永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陈永佳为端州区翠华港式茶餐厅提供了劳务,端州区翠华港式茶餐厅应按约定向陈永佳支付报酬。原告陈永佳要求被告端州区翠华港式茶餐厅支付劳务报酬27000元,该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端州区翠华港式茶餐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永佳劳务报酬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原告陈永佳已预交),由被告端州区翠华港式茶餐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延平审 判 员  陈绮霞人民陪审员  区学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颖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