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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罗光成故意伤害、盗窃、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334号罪犯罗光成,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光成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人民币156026.1元。被告人罗光成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0日交付执行。罪犯罗光成曾于2013年8月、2015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罪犯罗光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罗光成减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光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5.6分。该犯因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于从严减刑对象,已从严3个月的减刑幅度。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光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因其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故本院从严其减刑幅度。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光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锦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文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