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康桂英与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桂英,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314号原告:康桂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升,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居委会教场路家润多。法定代表人:蔡晶,董事长。原告康桂英与被告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康桂英以和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桂英以和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康桂英负担。审 判 员 潘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罗 煦代理书记员 符树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