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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天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健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健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457号原告:江苏天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7394036Q,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祥,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昆,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健云,1967年1月15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天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健云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天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健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天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由原告江苏天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书剑人民陪审员  邓汉成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龙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