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书新与张保良、郸城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新,张保良,郸城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鹰潭市华捷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731号原告:张书新,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辉,蒙城县双涧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保良,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郸城县,被告:郸城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四高南丁字路口南。被告:鹰潭市华捷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马荃镇政府大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路121号。法定代表人:渝海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新诉被告张保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新20**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经批准予以减免。。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