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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于玉荣与被刘金江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玉荣,刘金江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玉荣,女,195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江,男,195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上诉人于玉荣因与被上诉人刘金江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4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玉荣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于玉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邢春鹤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