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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建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建明,陈小玲,符永金,蓝世娇,陈马信,王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578号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新建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14848825XE。被执行人陈建明,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陈小玲,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符永金,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蓝世娇,女,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陈马信,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王素英,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5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建明、陈小玲、符永金、蓝世娇、陈马信、王素英在(2017)浙1125执57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明、陈小玲、符永金、蓝世娇、陈马信、王素英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 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琳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