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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4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强与胡海珊、天津市天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胡海珊,天津市天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9民初4999号原告:王强,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荣(原告母亲),女,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凤(原告舅舅),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胡海珊,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军(被告母亲),女,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天津市天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商务中心二楼东侧216。法定代表人:杨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生,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强与被告胡海珊、天津市天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蓟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荣、杨振凤,被告胡海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军,被告天蓟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原告厨房内泄水管及供气管道的外围窟窿堵平(从上部堵平),保证不再漏水;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原告三室一厅漏水的地方修好,并赔偿原告损失费1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王强与被告胡海珊系邻居,原告居楼下被告居楼上。2016年10月份,被告家的燃气管道向原告家漏水,2017年2月28日,被告厨房下水道向原告家漏水。原告发现后及时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通知被告胡海珊及时处理,现在虽然不漏水但是两个管道周围的窟窿拒不填堵,存在漏水风险。被告天蓟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存在质量问题,经原告要求后拒不进行修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胡海珊辩称,2016年年底及2017年年初我家卫生间、厨房确实存在漏水情况,经原告找到我家后,我家进行了修理,我家房子现在不漏水,外围两个窟窿我们没法堵上,这是开发商的责任。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天蓟房地产公司辩称,漏水是由于被告胡海珊导致的,与我司没有关系。我们交付的房屋质量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原告王强与被告胡海珊系相邻关系,原告与被告天蓟房地产公司系合同关系,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向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被告主张权利,经本院向明示后原告选择向被告天蓟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被告天蓟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美域新城20-1-604房屋,并出具了《天津市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约定“五、本住宅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保修期至2021年9月21日。”、“八、本住宅用户进住后如因质量问题来信、来访,本公司将于3日内直接或委托美域新城物业管理公司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天蓟房地产公司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且在房屋保修期,现原告主张厨房内泄水管及供气管道外围存在窟窿,有渗漏风险,要求被告天蓟房地产公司予以修复。本院认为被告天蓟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房屋的实际开发与销售单位,理应保证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虽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泄水管及供气管道外围存在缝隙系设计施工中不可避免的,但如因此给原告造成了质量风险,被告天津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维修责任。原告主张将三室一厅漏水的地方修好,提交了2016年10月下旬及2017年2月18日拍摄的照片。被告胡海珊辩称卫生间漏水已于春节后修好,厨房漏水问题已经在2017年清明节期间解决,现在不存在漏水情况。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原告房屋是毛坯房屋尚未进行装修,起诉书中亦表示现在不漏水,虽当庭主张至今仍存在漏水情况,但未能提交证据。故本院认为原告房屋系毛坯房,现已不存在漏水情况,原告主张修理无执行内容。原告主张损失20000元,提交证明一份、打车票据6张,公交车票据13张。主张因处理楼房漏水问题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775.8元及其他损失。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均系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天津市天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对原告美域新城20-1-604房屋厨房内泄水管及供气管道外围缝隙予以修复。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预交),由被告天津市天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㈡.特别提示:1.当事人有上诉请求的,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院判决书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相应的上诉费用,将上诉费收据及上诉状和上诉状副本交付本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2.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如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判决义务的,权利人在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蓟州区人民法院交纳执行款项开户行情况:账户名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案件保管费银行账号:02×××6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文昌街支行联系电话:022-8285****汇款时请注明:承办人李莉、案号、原告名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