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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执1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与严家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谢胡杰,齐金凤,严家宏,陈荣兰,胡以平,曹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1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住所地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75871672G(1—1)。负责人:何宏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胡杰,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齐金凤,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严家宏,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陈荣兰,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胡以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曹月娥,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胡杰、齐金凤、严家宏、陈荣兰、胡以平、曹月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严家宏银行存款5552.18元,现因该案件执行需要,需解除对该帐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严家宏存款5552.1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纳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玉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