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3077号原告: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2区四层409室。法定代表人:杨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健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法定代表人:林煜,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孙黎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潘素哲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张云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