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汤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924号原告:汤某,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住澳门,被告:梁某,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以其已与被告梁某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判长 刘 南审判员 胡名态审判员 王 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