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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侯小明与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小明,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侯小明,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王阳,女,1989年4月26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侯小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晋0830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侯小明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峰执行员 赵创荣执行员 姚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园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