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忠民申请认定王桂芝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忠民,王桂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特19号申请人:王忠民,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被申请人:王桂芝,女,汉族,现住公主岭市。申请人王忠民申请宣告王桂芝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忠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忠民撤诉。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