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3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育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37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基本信息被告人李育,男,1993年9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XXX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强制措施2016年8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邛检公诉刑诉[2017]335号指控事实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育在邛崃市XX街道办“XXX”农家乐内,趁被害人谢某让其帮助办理网上贷款业务之机,先后多次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谢某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7050元盗走。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李育自动到邛崃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7年3月17日案发后,被告人李育全额退赔了被害人谢某的被盗款项,并取得了被害人谢某的谅解。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情节具有自首、退赔谅解、自愿认罪情节。辩护人周学强,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系被告人李育之舅。辩护意见被告人李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李育属初犯,且积极全额退赔被害人谢涛所受损失,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审理查明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被告人李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人民币70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育具有退赔谅解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育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育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李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审判员  陈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阎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