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执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金松华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松华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4执442号之一被拘留人:金松华公民身份号码:×××1619本院在执行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斌、金松华、吴金花、吴岳雷、林伟娟(2017)浙1124执44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吴斌、金松华、吴金花、吴岳雷、林伟娟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金松华拘留15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