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1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德州正恒建业门窗有限公司与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龙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正恒建业门窗有限公司,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龙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105号之三原告:德州正恒建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抬头寺乡侯庄村南。法定代表人:许士杰,执行董事。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工业路27号。法定代表人:郭勇,总经理。被告:德州龙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铁西大道109号五金灯具市场五楼509号。法定代表人:杨雪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