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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守春与周正富、刘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守春,周正富,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杨守春,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周正富,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刘红,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正富、刘红的银行存款24318元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令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