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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顺与郗纪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郗纪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679号之一原告:王顺,男,1960年6月11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郗纪兴,男,1958年5月1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原告王顺诉被告郗纪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郗纪兴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郗纪兴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申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