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顺与郗纪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郗纪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679号之一原告:王顺,男,1960年6月11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郗纪兴,男,1958年5月1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原告王顺诉被告郗纪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郗纪兴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郗纪兴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申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