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7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柳爱心与桑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爱心,桑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7137号原告:柳爱心,女,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桑虹,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柳爱心与被告桑虹、桑伟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并按照原告邮寄地址和诉状上提供的原告地址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但邮件以“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为由于2017年7月4日被退回。原告至今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