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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长春德瑞模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德瑞模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2民催2号申请人长春德瑞模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孟春,总经理。申请人长春德瑞模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长春德瑞模具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10*****227*****1、票面金额肆万玖仟捌百肆拾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春德瑞模具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审 判 长  李初旭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