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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施香进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香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30刑初97号公诉机关洱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香进,男,1990年3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被洱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洱源县看守所。洱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洱检刑检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香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华花、助理检察员胡杨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香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施香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西景线由北向南行驶。19时26分许,施香进驾车行至K2275+900M处超车时与对向寸某某驾驶的云LXXX**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施香进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被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施香进负全部责任。2017年4月26日21时15分,公安民警在洱源五洲医院通过医务人员提取了施香进的血液;经鉴定,提取的施香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施香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材料、现场指认记录、指认饮酒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委托书(血醇)、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鉴字第144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施香进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返还物品凭证、情况说明、被告人施香进的照片和户口证明、被告人施香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香进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施香进如实供述所犯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施香进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施香进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香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仁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