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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208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天渠、潘丽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天渠,潘丽,陈国兵,印越,龙启宽,张保同,龙飞,王华斌,扬州晨烽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美盛化肥有限公司,高邮市花键轴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208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经济开发区白沙路1号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褚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天渠,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潘丽,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陈国兵,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印越,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龙启宽,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张保同,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龙飞,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执行人王华斌,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扬州晨烽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龙虬镇张轩集镇。法定代表人张天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美盛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卸甲镇华东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邮市花键轴总厂。住所地高邮市龙奔乡焦山村。法定代表人龙启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天渠、潘丽、陈国兵、印越、龙启宽、张保同、龙飞、王华斌、扬州晨烽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美盛化肥有限公司、高邮市花键轴总厂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天渠(主债务人)、扬州晨烽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担保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12执208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明礼审 判 员  樊中秋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舒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