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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潘云胜、郑永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云胜,郑永艳,林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云胜,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俊、黄翔维,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永艳,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玉坤,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上诉人潘云胜因与被上诉人郑永艳、林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3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潘云胜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3421号《民事裁定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起诉,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应依约承担还款责任。上诉人向贵院提交的证据2013年12月22日《借条》、2014年3月22日《借条》及2014年5月19日《借条》的“借款人”处皆有被上诉人郑永艳的签名及手印,并有相应的转账凭证证明本案借款的真实发生,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应依约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二、本案郑永艳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与本案借款纠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原审裁定认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未能按时还款已造成上诉人重大经济损失,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将导致上诉人合法债权无法及时实现,上诉人损失将进一步扩大,造成上诉人生活困难,为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郑永艳、林玉坤未作答辩。原审法院认为:长乐市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4日对陈荣华、郑永艳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蒋莺青于2014年11月7日以受害人的身份向长乐市公安机关报案,共向长乐市公安机关申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债权557万元,包含本案审理涉及债权285万元。现长乐市公安机关已对郑永艳通缉,郑永艳仍在潜逃中。蒋莺青与郑永艳之间的借贷关系亦涉及郑永艳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潘云胜与郑永艳、林玉坤之间的纠纷可能存在郑永艳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问题,应移送公安机关,对潘云胜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云胜的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郑永艳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长乐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长乐市公安机关已对郑永艳通缉,郑永艳仍在潜逃中。故上诉人潘云胜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上诉理由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潘云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晓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