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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萧云院与被申请人卢振西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云院,卢振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02财保7号申请人:萧云院,男,汉族。被申请人:卢振西,男。申请人萧云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卢振西的银行存款8000元进行保全,并以其所有的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新HXXX**一辆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卢振西的银行存款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萧云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德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