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德州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民催6号申请人德州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账号:00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某支行。申请人德州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某银行济南分行账务中心签发的号码为:30200053/24411899;出票人为济南某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德州某数控功能部件有限公司;背书人空白;金额为16830.5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23日,到期日为2017年02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德州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美丽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于骐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红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