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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6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徐国民与刘喜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民,刘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646-1号申请执行人:徐国民。被申请执行人:刘喜海,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红星村三星昌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民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申请执行人刘喜海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和谐家园8号楼1单元302室楼房一处。现因双方协商解决,故需要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刘喜海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和谐家园8号楼1单元302室楼房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刘喜海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和谐家园8号楼1单元302室楼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