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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4执1133号被罚款人:吴超芳,女,199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执行吴小平与吴超芳、李沈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吴超芳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7月2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