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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舟山金海船业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定海铭成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秦永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金海船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铭成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秦永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225号原告:舟山金海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万金湖路77号。法定代表人:李国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雨,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江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舟山市定海铭成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屋基园3楼706室。被告:秦永昌,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舟山市定海铭成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金海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定海铭成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秦永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金海船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乐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