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权与被告张海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权,张海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717号原告马权,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告张海文,男,年龄不祥,民族不祥,黑龙江省饶河县小佳河镇居民,住小佳河镇。原告马权与被告张海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马权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权负担。审判员 李乐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慧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