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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权与被告张海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权,张海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717号原告马权,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告张海文,男,年龄不祥,民族不祥,黑龙江省饶河县小佳河镇居民,住小佳河镇。原告马权与被告张海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马权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权负担。审判员  李乐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慧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