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0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庆芳诉赵凡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芳,赵凡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0民初433号原告:张庆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平,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凡星,又名赵繁星,男。委托代理人:曹飞云,沁县定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张庆芳诉被告赵凡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庆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芳在诉讼期间,因其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太清楚,诉求标的不正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张庆芳负担。审判员 田鑫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