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狄娟丽林欢公民身份号码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欢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381执244号被拘留人:林欢公民身份号码:×××6217本院在执行狄娟丽与林欢、林杰(2017)浙0381执244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林欢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