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494杨军玲与邳州市万兴市场有限公司、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玲,邳州市万兴市场有限公司,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军玲,女,1963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邳州市万兴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解放路58号。法定代表人尚宪国,邳州市万兴市场有限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万兴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尚宪国,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杨军玲与被执行人邳州市万兴市场有限公司、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6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邳执字第4579号民事判决书:一、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军玲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邳州市万兴市场有限公司对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96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邳州市万兴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邳州市万兴市场有限公司、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军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记录,但因该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多年,所有车辆均已下落不明;本案无法处置该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