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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5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养存、杨绍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养存,杨绍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养存(曾用名李仰存),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国,天津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绍军,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井伯,上海融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养存因与被上诉人杨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5民初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养存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养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养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67元,减半收取1033.5元,由上诉人李养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伟审 判 员  郭 捷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