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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华茂胜、孙鸣军等与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茂胜,孙鸣军,靳国利,侯山川,石伟光,姜红才,华正乾,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军,石自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943号原告华茂胜,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原告孙鸣军,男,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原告靳国利,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原告侯山川,男,汉族,1992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原告石伟光,男,汉族,1992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原告姜红才,男,汉族,1962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原告华正乾,男,汉族,1991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委托代理人吕志兵、石晓静,长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69977909p(9-10)法定代表人:韩沛良,任执行董事住所地:长垣县华垣路西段南侧委托代理人张智体,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军,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县。被告石自月,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茂胜、孙鸣军、靳国利、侯山川、石伟光、姜红才、华正乾与被告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军、石自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华茂胜、孙鸣军、靳国利、侯山川、石伟光、姜红才、华正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华茂胜、孙鸣军、靳国利、侯山川、石伟光、姜红才、华正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华茂胜、孙鸣军、靳国利、侯山川、石伟光、姜红才、华正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华茂胜、孙鸣军、靳国利、侯山川、石伟光、姜红才、华正乾承担。审 判 长 李保红代审判员 杨智慧陪 审 员 华江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月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