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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玉华与牛增华、尚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华,牛增华,尚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418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华,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牛增华,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尚艳,女,198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杨玉华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69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牛增华、尚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尚艳偿还申请执行人刘英借款本金96.7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190元及申请执行费611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鑫审 判 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磊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18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代理审判员:陈会军记录人:高磊评议如下:刘鑫:现请案件承办人阐述案情高磊:执行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李继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同意终结。陈会军:我同意高磊和李继斌的意见。合议庭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