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熊霖、胡惠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霖,胡惠芬,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熊霖,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胡惠芬,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所在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熊霖申请胡惠芬、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一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惠芬、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熊霖案款1738800.0元,承担执行费19788.0元。现因被执行人胡惠芬、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祖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