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垒诉宋长武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垒,宋长武,孙家乐,胡泉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933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徐垒,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自报宋长武,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1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自报孙家乐,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自报胡泉新,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长武、孙家乐、徐垒、胡泉新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沪0117刑初32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宋长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孙家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徐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胡泉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徐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垒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垒、原审被告人宋长武、孙家乐、胡泉新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垒撤回上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刑初3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邬小骋审判员 曹 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申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