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1099卢震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震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0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震震,男,199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虞城县。2017年4月25日因盗窃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震震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为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震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卢震震于2017年5月15日凌晨至昆山市东方丽池X栋XXX室,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金某现金人民币836元。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卢震震仅因形迹可疑,经民警盘问教育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卢震震处搜查并扣押了涉案的人民币836元已发还被害人金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卢震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人民币(照片)、发还清单,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震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人民币8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震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震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曾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颖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