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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5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强、陈春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强,陈春月,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房屋管理站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明超,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玲玲,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月,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橡胶制品七厂工人,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13层04、05、06、07、08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荣,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强因与被上诉人陈春月、原审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3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强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王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