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执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龙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保154-2号申请人:龙某某,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被申请人:吴某某,男,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关于申请人龙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17)湘0482执保15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同意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曹 诗 田审判员 尹素林人民陪审员朱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伟打印责任人:唐伟 核对责任人:曹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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