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6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金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无忧纵横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市无忧纵横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039号原告:天津金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LL93房间。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无忧纵横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68号南方帝园B单元23层3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原告天津金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无忧纵横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金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金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金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天津金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辰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