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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玉、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临涣矿工人村。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玉与被执行人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F×××××东风标致牌汽车及皖F×××××江淮牌汽车,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