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军雄与蓝金兰、吴一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雄,蓝金兰,吴一雯,吴一雨,韶关市七里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陈伟升,韶关市丽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266号原告:周军雄,男,汉族,住韶关市。被告:蓝金兰(曾用名蓝桂英),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吴一雯,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吴一雨,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发,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斌,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七里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南郊七公里收费站旁边。法定代表人:陈伟升。被告:陈伟升,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韶关市丽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碧桂园凤凰城商业中心广场235号商铺1、2层。法定代表人:陈伟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雄与被告蓝金兰、吴一雯、吴一雨、韶关市七里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陈伟升、韶关市丽农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周军雄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雄撤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原告周军雄负担。审 判 长 王新科审 判 员 黄 伟人民陪审员 张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天成书 记 员 陈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