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珍桂、张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珍桂,张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陈珍桂,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张丽华,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珍桂与被执行人张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珍桂以与被执行人张丽华达成和解,张丽华已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还款义务,双方因(2012)浦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终结为由向本院请求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623执恢13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