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3民初5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明生与泰州奥普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生,泰州奥普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435号原告:陈明生,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泰州奥普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新街镇南新幸福路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生与被告泰州奥普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万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