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胜仁与周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胜仁,周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1036号原告:朱胜仁,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太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博,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霞,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朱胜仁与被告周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诉称,2003年左右,原、被告因为业务关系认识,之后,双方约定共同经营家电。2007年7月1日,原、被告出资注册了佳和家居家电城,经营地在濉溪县老牛行。2013年6月24日,家电城分多次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没有��定借款期限。后因经营出现问题,2013年8月22日双方散伙,在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没有清算。原告多次要求对佳和家居家电城进行清算,被告不予配合。现请求法院依法对佳和家居家电城解散清算,返还原告的借款20万元,并承担借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起诉时所陈述的内容显示,2007年7月1日,原、被告出资注册了佳和家居家电城,经营地在濉溪县老牛行。被告周霞在本院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详细地址为临涣镇老牛行。经查,被告近几年一直住在濉溪县老牛行,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濉溪县,佳和家居家电城经营地和注册地也均在濉溪县。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合伙纠纷,属一般民事案件,被告周霞为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郭西凯人民陪审员 李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民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