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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9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小勇与杨大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勇,杨大辉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9民初410号原告:张小勇,男,布依族,1986年5月2日生,住贵州省长顺县,被告:杨大辉,男,苗族,1968年3月10日生,住贵州省长顺县,原告张小勇与被告杨大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小勇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益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勇自行承担。审 判 员 郭兴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