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昊与候惠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昊,候惠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2民初1425号原告:张昊,男。被告:候惠玲,女。原告张昊与被告候惠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昊、被告候惠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返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自2016年7月13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3日,刘玉秋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为5%,被告为刘玉秋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满后,原告向刘玉秋催要借款,刘玉秋以各种理由推拖。自借款后仅支付了前3个月的利息,现下落不明。故原告状诉到院,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候惠玲辩称,被告为刘玉秋向原告借款10万元作担保属实。借款前,刘玉秋承诺若这笔借款还不上,被告替她还了款,她就将她的住房抵给被告,且刘玉秋还说她母亲的住房也立遗嘱给了她,还借了一套面积为200平米的房产证作抵押,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才为刘玉秋的借款作了担保。现在刘玉秋下落不明,应该等刘玉秋出现,再解决还款问题。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个人借款合同1份,拟证明原告给刘玉秋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为5%,被告为刘玉秋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表弟表姐关系,被告与李玉秋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13日,经被告介绍,原告与被告、刘玉秋签订个人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刘玉秋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6年7月13日),逾期利息为月息6%,刘玉秋以房产证作抵押,被告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给刘玉秋借款10万元,刘玉秋按月息5%给原告支付了一个月利息5000元,后又按月息5%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15000元,利息清至2016年8月13日。2016年8月,在原告向刘玉秋催要借款过程中,刘玉秋通过被告给原告交付了1份面积为200平米的礼县的房产证作抵押,但原告未见到房产所有权人,也未办理相关抵押手续。后原告再向刘玉秋催要借款时,刘玉秋避而不见,被告也多方寻找刘玉秋,但刘玉秋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与刘玉秋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依合同约定给刘玉秋提供了借款,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催要,借款人刘玉秋不完全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被告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被告辩称等刘玉秋出现,再解决还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有权选择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被告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支付利息的请求,既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也应予支持,但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以庭审核实的2016年8月13日起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还款付息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范围内可以向刘玉秋进行追偿。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依法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候惠玲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昊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自2016年8月13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候惠玲在返还上述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后,可在还本付息范围内向刘玉秋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被告候惠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青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