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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6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罗玉宝与达林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宝,达林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6245号原告罗玉宝,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蒙古族,科左后旗社保局工作人员。被告达林台,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朝鲁吐镇沙日塔拉中心校职工。身份证号:×××原告罗玉宝与被告达林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玉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达林台给付借款240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7月30日从原告借款24000.00元,约定于2017年6月30日还款,到期一直未还款。达林台承认罗玉宝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达林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罗玉宝借款2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福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仕琪 来自: